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3年经过四次修订。该条例旨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一些关键规定:
在招标方面,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根据条例,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并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也有严格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此外,条例还对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都应当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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