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做买卖,合同还没履行完,我发现对方经营状况变差,可能没办法继续按合同给我货或者付款。我听说有不安抗辩权,可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是啥,就想问问这不安抗辩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用它保障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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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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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其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与安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就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后付款。在甲公司准备发货时,发现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大量拖欠供应商货款,面临破产风险,此时甲公司就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可能丧失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甲公司便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 当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为了让对方知晓自己的权利状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说明自己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理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继续以上述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例子来说,甲公司中止发货后,应及时通知乙公司。如果乙公司能够提供适当的担保,如银行保函等,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那么甲公司就应当恢复发货。但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法律为了平衡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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