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怎样的?

我自己有个小公司,最近经营状况不太好,面临破产的风险。我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具体内容,比如在破产财产认定、追回等方面有啥规定,这些规定对我公司破产过程会有啥影响,希望有人能给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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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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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规定。 首先,对于债务人财产的认定。根据该规定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这意味着企业的很多权益都可被视为破产财产,用来偿还债务等。例如企业拥有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如果可以估价并转让,就属于债务人财产。 其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追回。依据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故意拖延行使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 再者,对于抵销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比如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有债务,同时乙对甲也有债权,在符合条件下甲可以行使抵销权,但要按规定向管理人提出。 另外,关于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这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原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方式。 该规定还对其他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相关问题,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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