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数罪并罚指的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人民法院对其犯的各个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 在我国,数罪并罚的执行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例如,张三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7年和10年,总和刑期是22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10年。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张三最终执行的刑期应该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比如李四犯了两个罪,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另一个被判处管制1年,那么李四先执行3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1年管制。 此外,《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先并后减”的原则。例如王五之前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3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有一个罪没判,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先将8年和5年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并罚,假设决定执行10年,再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王五还需执行7年。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先减后并”的原则。比如赵六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先减去已经执行的4年,前罪还剩6年,再将6年和6年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并罚,假设决定执行11年,那么赵六总共还需执行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