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债权人的除斥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名债权人,不太清楚民法总则里关于我们债权人除斥期的规定。我想知道这个除斥期具体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过了除斥期会有什么后果,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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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就会消灭。它和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过了只是对方有了抗辩权,权利本身还在;而除斥期过了,权利就直接没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以及《民法典》中,对于债权人相关除斥期有一些规定。比如,对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九十日、五年就是除斥期间。 对于债权人的其他一些权利,也可能存在除斥期的规定。除斥期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一旦除斥期经过,债权人相应的权利就会消灭,就不能再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行使该权利了。所以,债权人一定要关注自己权利的除斥期,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除斥期经过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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