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总则对撤销权的行使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些交易中听说有撤销权这个东西,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民法总则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和期限又是怎样的,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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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行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撤销权是指当出现特定法定情形时,当事人享有的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把之前做的法律行为‘撤销掉’,让事情回到没做之前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吸收)对撤销权的行使作出了规定。比如,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例如,把赝品当成真品进行交易,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就是故意欺骗对方,让对方做出错误的决定。像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来诱导消费者购买。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就是通过威胁等手段让对方不得不做某事。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就是交易结果明显对一方不利。 同时,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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