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行使撤销权有什么解释?


撤销权在法律领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已经发生的某个行为不算数。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使撤销权作出了一系列的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的重大误解,就是指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比如,你以为自己买的是黄金项链,结果是镀金的,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你就有撤销购买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诱使你购买,你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像有人威胁你,让你签合同,这种合同你就可以申请撤销。 还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你在急需用钱的时候,对方以极低的价格收购你的贵重物品,这可能就构成显失公平,你能行使撤销权。 在行使撤销权时,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而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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