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优先购买权和撤销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买卖和合同的事情时,听说民法典里有优先购买权和撤销权。我不太清楚这两个权利具体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它们的规定又有哪些。希望能了解一下这两个权利在民法典中的详细内容。
展开


首先来解释一下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比如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这意味着,当房东要卖房子时,得提前告诉租客,租客在和其他买家相同的购买条件下,有优先买下房子的权利。不过要是房子的按份共有人想买或者房东把房子卖给自己近亲属,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就不能行使了。 接下来谈谈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例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还有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