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诉有哪十三种情形?

我最近涉及一些法律纠纷,听说有撤销权之诉,但不清楚具体有哪些情形。我想知道这撤销权之诉的十三种情形分别是什么,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这些情形是怎么界定和应用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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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是指当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特定行为的一种法律手段。以下为你介绍常见的撤销权之诉的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种是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就是说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比如,把赝品当成真品购买,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就可以基于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


第二种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以次充好,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就可以以受欺诈为由提起撤销权之诉。


第三种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第三人欺骗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知情,那么受欺骗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四种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有人威胁他人签订合同,被威胁的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


第五种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他人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贵重物品,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物品所有者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六种是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债务人明明有债务未偿还,却放弃对他人的债权,这就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第七种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当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撤销。例如,债务人原本有抵押物作为债权担保,却无故放弃该担保,债权人有权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种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还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若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导致自己无法偿还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比如,债务人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过户给他人,而自己还有大量债务未清偿。


第九种是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这也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范围内,如果债务人故意延长自己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使得自己的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用于偿还债务,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十种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债务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财产,并且购买方知道债务人有债务未偿还,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撤销该交易。


第十一种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依据上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若债务人以过高的价格购买他人财产,导致自己资金紧张无法偿还债务,且相对人知晓该情况,债权人可提起撤销权之诉。


第十二种是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当债务人的这种担保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例如,债务人本身有债务在身,却为他人的大额债务提供担保,使自己的偿债能力降低。


第十三种是债权人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条文表述为第十三种情形,但从法理上来说,这种情况下如果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也可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撤销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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