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电子数据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里面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我不太清楚刑法里对于电子数据是怎么认定和规定的,它和普通证据有啥区别,在案件里的作用大不大,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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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从刑法角度看,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表明电子数据和其他类型的证据一样,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就具有证据资格。 不过,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伪造,所以在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电子数据时,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详细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等。如果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甚至不被法庭采纳。 电子数据在刑法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于打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在网络诈骗案件中,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和诈骗金额;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电子文档、代码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明侵权事实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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