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是怎样规定的?


在当今网络时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行为时有发生,为此我国对于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简单来说,诽谤就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就是通过网络平台,如微博、微信公众号、论坛等,发布虚假信息来诋毁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了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还可能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对于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敲诈勒索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总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