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时排除非法证据有哪些规定?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非法证据。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这里所说的“非法方法”,比如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排除非法证据呢?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一经确认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如果经法庭审查,认为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收集证据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且公诉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实物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方面,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此外,如果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人民法院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