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规定是什么?

我之前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对方债务好像到期了,我不太清楚我作为担保人行使担保物权有没有时间限制。我想知道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规定到底是怎样的,要是超过了时间会有什么后果,心里实在没底,希望能有个明白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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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 #行使期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关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抵押权,那么之后再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对于质权和留置权,《民法典》并没有像抵押权那样明确规定一个固定的行使期间。质权方面,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方面,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在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中有不同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及时关注并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会面临权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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