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肖像权有哪些规定?
我前几天发现有人未经我同意,把我的照片到处乱发,对我生活造成了影响。我听说《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想知道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依据这个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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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并没有直接针对肖像权的明确条款,但它有和侵犯肖像权相关行为的规定。 肖像权主要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等方面。简单来说,就是你自己能决定是否制作肖像、以什么方式使用肖像,当别人侵犯你的这些权利时,你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肖像权有更明确细致的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直接提及肖像权,但如果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该法中其他条款,就可能受到相应处罚。比如,如果有人为了侮辱他人而公开其肖像,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即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肖像权受到侵犯时,首先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是侵权行为同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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