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立案时间是多久?


在了解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立案时间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受理和立案这两个概念。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等情况进行初步接收和审查的程序;而立案则是在受理之后,经过进一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这里虽然没有明确统一的受理时间,但强调了“及时受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要求尽快受理,通常是在接到报案后的第一时间。 对于立案时间,该规定并没有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具体时间限制。不过,要求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经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立案。一般来说,在受理案件后的合理时间内要完成立案审查工作。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能会在较短时间内立案;而对于一些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案件,立案时间可能会相对长一些,但总体原则还是要及时处理,不能久拖不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