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有哪些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的程序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详细说明,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受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这样做是为了保障报案人的知情权,让他们知道案件已经被受理。 接着是立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然后是侦查。立案后,公安机关就会展开侦查工作。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需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之后是破案和撤案。经过侦查,具备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这些条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破案。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最后是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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