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 适用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这里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其他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可以准许。 ### 申请与受理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 听证准备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 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在听证过程中,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及法律依据。然后,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听证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辩论。最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总结,询问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是否还有最后陈述意见。 ### 听证笔录与决定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认为无误的,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陈述自己观点、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同时也保证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在面对公安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正确运用听证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