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济南看守所民警收12万元帮捞人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在这起事件中,原济南看守所民警收12万元帮人捞人的行为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概念和具体法律条文来进行分析。 首先,该民警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民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看守所的职务便利,收受12万元并承诺帮人捞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于受贿罪的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该民警收受12万元,属于受贿数额较大的情形。 同时,该民警帮人捞人的行为如果还涉及滥用职权等其他犯罪行为,还可能数罪并罚。在这个案例中,民警最终获刑7年,是综合考虑了其受贿的金额、行为的情节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行为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作出的判决。这也提醒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