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中止处罚是怎样的?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另一种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犯罪,而不是因为外界的强制因素。其次是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了。最后是有效性,即行为人不仅要放弃犯罪意图,还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宽大处理。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这里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发生任何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危害结果。例如,在杀人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并且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那么对于该行为人就应当免除处罚。 对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造成损害”,是指虽然行为人自动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但仍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不过这种后果不是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比如,在盗窃过程中,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撬门等行为,对被害人的财物保管设施造成了一定的损坏,但在盗窃财物之前自动放弃了盗窃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属于造成了损害,应当对行为人减轻处罚。 回到之前提到的例子,如果您朋友在盗窃行动前主动放弃,并且尽力劝阻他人,但是未能阻止其他人实施犯罪,那么需要判断他的行为是否有效地切断了自己与后续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如果他的前期行为没有对最终的盗窃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并且他确实是自动放弃犯罪,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最终没有造成实际的盗窃结果(即没有造成损害),可能会被免除处罚;如果前期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比如在准备过程中对财物保管设施造成了损坏等,就可能会被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