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如何定罪量刑?
我朋友被指控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我不太清楚这个罪名。想知道法律上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是怎么定罪和量刑的呢?这种情况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依据是什么,我很担心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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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一种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定罪和量刑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定罪方面。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定罪的一个关键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此罪需满足相应的行为和后果条件。比如,证券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公司业绩信息,诱使投资者大量买卖该公司证券,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构成此罪。 其次,关于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那么,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呢?一般来说,造成投资者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例如,通过诱骗行为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引发证券市场的剧烈动荡等。 单位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总之,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定罪量刑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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