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该如何处罚?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现在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了新罪。我特别担心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这种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的情况是怎么处罚的,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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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剥夺政治权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犯罪分子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时,处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剥夺政治权利”这个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而对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举例来说,如果犯罪分子甲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甲又犯了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那么就需要把前罪剩余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和新罪的有期徒刑刑期,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如果所犯新罪也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总的来说,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是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的,这也是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所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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