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权纠纷呈现哪三特点?


微博侵权纠纷呈现的三特点如下: 其一,侵权主体多样化。在微博这个开放的平台上,侵权主体不再局限于某一类人群。普通用户可能因为一时冲动,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发布了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的内容。比如,随意转发一些没有根据的谣言,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而一些网络大V、明星等公众人物,其言论具有更广泛的传播性和影响力,一旦他们发布了侵权内容,造成的后果可能更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就明确了无论是谁,在微博上实施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侵权内容传播迅速且范围广。微博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条侵权微博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评论。这使得侵权内容能够在瞬间扩散到全国甚至全球范围。比如,一篇不实的揭露文章可能在几分钟内就有上万的阅读量和转发量。这种快速传播和广泛扩散的特点,使得侵权后果难以控制和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侵权人要为其迅速传播的侵权内容负责。 其三,证据收集和固定难度大。在微博上,信息更新换代快,侵权内容可能很快就被删除或覆盖。而且,微博上的信息往往比较碎片化,要完整地收集和固定侵权证据并非易事。比如,一些侵权言论可能夹杂在大量的评论和转发中,很难准确地定位和保存。同时,微博账号可能存在被盗用、冒用等情况,这也增加了确定侵权主体的难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微博侵权纠纷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收集和固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