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想了解下法院判决后,哪些刑罚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弄明白,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一些状况,所以来问问具体有哪些刑罚符合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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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刑罚的执行主体有着明确的分工,其中部分刑罚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 首先是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的‘就近执行’,一般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 其次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此外,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虽然是实行社区矫正,但公安机关也有一定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这表明公安机关在管制执行过程中,对违反禁止令的行为要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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