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简单来说,就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就像是给房子的‘看病钱’。在青岛市,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关于交存方面,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一定比例交存。这个比例是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例如,多层房屋、非住宅的不低于5%,高层房屋、非住宅的不低于8% 。 对于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时,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费用。使用时,要由业主大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申请人,向区(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公示等一系列流程后,才可以使用资金。 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上,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资金应当存入专户银行,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房屋户门号的,以幢为单位设总账,核算到户。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如果违反《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比如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确保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能够合理、安全地使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