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有哪些规定?

我在青岛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要和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青岛市对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啥规定,比如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以免自己权益受损,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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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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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合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而青岛市在此基础上也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青岛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 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青岛市,如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循此规定,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多种情形。例如,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此外,青岛市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还涉及到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这有助于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了解和遵守青岛市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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