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折扣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我在做生意时采用了实物折扣的促销方式,比如买一送一这种。但我不知道在增值税方面该怎么处理,是把赠品也算作销售然后一起缴纳增值税,还是有其他的处理办法呢?希望能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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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折扣,简单来说就是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除了销售的主商品外,额外赠送一定数量的同种或其他商品给购买者,就像我们常见的“买一送一”“买十送二”等促销活动。 在增值税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从原则上讲,对于实物折扣中的赠品部分,在增值税上是要视同销售来处理的。也就是说,赠品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过,如果企业将实物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例如,企业销售一件价格为100元的商品,同时赠送一件价值20元的商品,若在发票上分别注明商品销售额100元、折扣额20元,那么就可以按照80元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处理,企业可以合理降低增值税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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