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的增值税政策是怎样的?


折扣销售是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从增值税政策角度来看,这其中有很多需要关注的点。 首先,对于折扣销售的增值税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所说的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比如,一家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原价100万元,给予购货方10%的折扣。如果该企业将销售额100万元和折扣额10万元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那么该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就是90万元;若企业只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了10万元折扣额,或者将折扣额另开发票,那么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仍为100万元。 此外,商业折扣通常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不同类型的折扣销售在税务处理上也有不同。现金折扣是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它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本质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应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可以按照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需要取得合法的折让证明,一般是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此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