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增值税处理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处理销售返利业务时,不太清楚增值税方面该怎么处理。之前的政策好像有变化,想了解下现在销售返利增值税处理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比如在开票、计税等方面有没有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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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指的是厂家为了鼓励经销商多销售商品,达到一定的销售业绩后给予的利润返还。在增值税处理上,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如,某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了11300元的销售返利,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11300÷(1 + 13%)×13% = 1300元。 对于开具发票方面,一般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准确按照这些规定进行销售返利的增值税处理,避免税务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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