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青岛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青岛市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但我不知道具体的赔偿标准。想了解一下青岛市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在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等方面都有什么规定,依据什么来确定赔偿金额,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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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在青岛市,交通事故赔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医疗费,它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它的计算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具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财产损失赔偿方面。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同时,青岛市的交通事故赔偿还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等因素进行调整。例如,每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数据会影响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的计算。所以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要及时关注当地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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