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疏朗诉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事故致其人身损害有什么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在探讨瞿疏朗诉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事故致其人身损害这一案件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这种诊疗活动中,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那么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可能包括接种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疫苗存储不当等情况。例如,如果医院没有按照规定的温度存储疫苗,导致疫苗失效或者产生不良反应,从而对患者造成损害,那么医院就存在明显的过错。 其次,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该接种事故被认定为医疗事故,那么医院需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在条例中有详细规定。 再者,对于疫苗本身的质量问题。如果损害是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疫苗的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医院作为疫苗的使用单位,如果在采购、验收等环节存在疏忽,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患者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瞿疏朗需要证明自己在该医院进行了接种,并且受到了损害。如果无法直接证明医院有过错和因果关系,可以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解决。 最后,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瞿疏朗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医院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赔偿的具体金额会根据瞿疏朗的实际损失和伤残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如果医院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过错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医院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总之,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