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中受贿所得用于公务,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我在商业活动里,收受了别人给的好处费,但我把这笔钱用在了公司的公务开销上。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怎么认定,是算受贿行为,还是有其他的说法呢?我很担心自己这种行为会触犯法律,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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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商业贿赂中受贿所得用于公务的行为定性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贿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受贿所得用于公务这一情况,不能简单地因为将受贿所得用于公务就否定受贿行为的成立。受贿行为的核心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这个行为完成,受贿就已经既遂。将受贿所得用于公务,只能在量刑时作为一个酌情从轻的情节来考虑,但不影响受贿行为的定性。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名公司管理人员收受了供应商的贿赂,虽然他将这笔钱用于了公司的业务拓展活动,但这并不能改变他收受他人财物并可能为供应商谋取了交易机会的事实,依然会被认定为受贿行为。不过,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将款项用于公务这一情节,可能会相对从轻处罚。 所以,商业贿赂中受贿所得用于公务的行为,通常还是会被认定为受贿行为,但在量刑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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