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未得逞转而抢劫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未得逞转而实施抢劫的行为定性,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基本概念。绑架罪,通俗来讲,就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控制他人人身自由,以此向其家属或者相关人员索要财物或者达成其他非法目的。而抢劫罪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绑架未得逞转而抢劫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通常会将这两个行为分开评价。因为绑架行为和抢劫行为是基于不同的主观故意实施的。绑架的故意是通过控制人质来获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而抢劫的故意是当场使用暴力等手段夺取财物。 从行为过程来看,当绑架行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得逞时,行为人又产生了抢劫的故意并实施了抢劫行为,这就构成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以绑架罪(未遂)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对于绑架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绑架未遂的部分,会在绑架罪的法定刑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抢劫罪,则按照抢劫罪的法定刑进行量刑。最后,将两个罪的量刑结果进行合并,确定最终的刑罚。 综上所述,绑架未得逞转而抢劫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绑架罪(未遂)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具体的量刑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如行为人的暴力程度、造成的后果、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