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要成为担保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首先,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意思就是说,当被担保的人还不上钱的时候,担保人得有能力帮着还钱。哪怕担保人实际上不完全具备代偿能力,但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不能再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人民法院是不支持这种做法的。 其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公民的特殊形态,也可以作为保证人 。 再者,可以充当保证人的主体还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不过,也有一些主体不能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同样无效。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不过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国家机关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担保,如创业贷款担保、取保候审担保等,又有各自特别的条件。比如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创业者的年龄有要求,男性年龄在18 - 57(不含57岁)周岁以内、女性年龄在18 - 47(不含47岁)周岁以内且未享受退休待遇,还需要参加创业培训,持有创业培训证,从事微利项目,在贷款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实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并且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相关概念: 保证人:就是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为了在更大范围开展业务而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分公司等。 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是企业法人内部负责不同职能的部门,像财务部、人事部等。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像公立学校、慈善组织等,它们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益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