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缴纳社保,解除合同需要告知公司吗?


在探讨单位不给缴纳社保,解除合同是否需告知公司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等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这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意味着,当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时,员工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还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虽然员工有权利因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合同,但告知公司是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果员工不告知公司就直接离职,可能会导致工作交接无法顺利进行,也会影响到自己后续的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等手续的办理。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告知公司也是一种合理且负责任的做法。员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指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事实,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既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通知发出后,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如快递单、邮件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单位不给缴纳社保,员工解除合同是需要告知公司的。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和后续手续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