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限再犯罪该怎么处理?


当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限内再犯罪时,法律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首先,要明白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给表现好的犯人一个提前出狱的机会,但有一定的条件和期限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对于在假释期限内再犯罪的情况,具体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先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了6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剩余的4年。在假释考验期的第2年,甲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就需要撤销甲的假释,先计算抢劫罪剩余未执行的2年刑期,然后将这2年和盗窃罪的3年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有三种不同的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在我国,一般是综合运用这三种原则。像死刑和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就是附加刑与主刑同时执行;有期徒刑等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总之,假释期限内再犯罪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犯罪分子将面临撤销假释和数罪并罚的严厉处罚。这也提醒了正在假释期间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造,珍惜假释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