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有哪八大误区?


在房产继承过程中,人们常常会陷入一些误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房产继承的八大误区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误区一:反正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很多人认为,在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立不立遗嘱无所谓。但实际上,遗嘱可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房产等财产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误区二:只要立了遗嘱就万事大吉。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要求。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不符合这些要求,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误区三:儿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虽然儿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实际分配房产时,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比如,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误区四:不赡养老人就不能继承房产。一般情况下,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丧失继承权。只有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才会丧失继承权,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 误区五:父债子还,子女要替父母偿还所有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子女只需要在继承父母房产等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 误区六:同居多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也能继承对方房产。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配偶,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误区七:只要是独生子女就能全额继承父母房产。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父母的父母(即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在世,他们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独生子女共同继承房产。所以,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全额继承父母房产。 误区八:遗嘱可以随意变更和撤销。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变更和撤销遗嘱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了解这些房产继承的误区,能够帮助人们在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更加谨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