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责人,对增值税这块不太清楚。我们企业在开发房产过程中有各种收入和支出,想知道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的,有哪些可以抵扣的项目,以及在纳税申报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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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等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增值额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收入减去成本等支出后的余额。 在计算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率一般为9% 。 对于可以抵扣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企业购买建筑材料、支付建筑服务费用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但要注意,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纳税申报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般来说,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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