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设置行政回避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避免行政人员因个人利益或其他因素影响对事务的公正处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简单来讲,就是为了让行政事务的处理更加公平、公正,防止‘关系户’‘偏袒’等情况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这里所说的‘直接利害关系’通常指的是行政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益关联。比如,行政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在案件所涉及的事务中有经济利益等。一旦存在这种直接利害关系,行政人员就应该回避,不能参与该案件的处理。 而‘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则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这可能包括行政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多年的朋友关系、商业合作关系等。这些关系虽然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有可能使行政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产生偏向,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人员也需要回避。 另外,《公务员法》也对公务员的回避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如果在行政事务处理中涉及到这些亲属关系的公务员,也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回避。 行政回避的理由主要围绕着可能影响行政公正的各种因素展开,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行政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