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消灭的事由有哪些?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在法律层面,有多种事由会导致请求权消灭。 首先是清偿。清偿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得债权人的请求权得到实现,从而请求权消灭。比如,甲向乙借款1万元,甲到期偿还了这1万元,乙对甲的还款请求权就消灭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其次是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例如,甲欠乙货款2万元,同时乙欠甲借款2万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将债务进行抵销,这样双方的请求权在2万元范围内都消灭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然后是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债务人就可以将标的物提存。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的请求权消灭。《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还有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借款债务,乙对甲的还款请求权就消灭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后是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后来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此时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后的公司,请求权就消灭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