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了钱收不回来是否做营业外支出?
我给客户开了发票,可钱一直收不回来。现在做账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能不能把它做成营业外支出呢?我不太清楚相关的财务和税务规定,想弄明白该怎么操作才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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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营业外支出”这个概念。营业外支出指的是企业发生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不是在企业正常买卖、服务等经营业务里产生的费用。 在企业的财务处理中,发票开了但钱收不回来,这种情况一般是作为坏账损失来处理,而不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损失,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应先将其确认为坏账损失。 具体来说,企业确认坏账损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债务人破产、死亡,或者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等。对于这种情况,企业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核销这笔坏账。通常,企业会设置“坏账准备”科目来核算可能发生的坏账。当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坏账准备”科目。 而营业外支出通常是用于核算一些意外的、非经营性质的损失,像固定资产盘亏、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等。发票开了钱收不回来,本质上还是和企业的经营业务相关的应收账款问题,所以一般不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来操作,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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