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申请指定管辖的事由是怎样的,以及它与移送管辖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时,对法院管辖这块有点迷糊。不清楚申请指定管辖的具体事由有哪些,也不明白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到底有啥不一样。想了解清楚这些,好确定我的案子该走哪种管辖程序,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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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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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诉讼程序里,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搞清它们的事由和区别,对我们维护自身权益非常关键。下面来分别介绍申请指定管辖的事由以及它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首先说申请指定管辖的事由。指定管辖指的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会申请指定管辖。其一,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没办法行使管辖权时,比如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自然灾害、法院全体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等情况,就需要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其二,当两个或多个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产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时,要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接着讲讲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区别。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性质上,指定管辖本质是一种管辖权的重新确定,它是上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原本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管辖权进行明确。而移送管辖是案件的移送,它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 从适用情形来看,指定管辖适用于特殊原因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或者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移送管辖适用于法院受理了无管辖权的案件这种情况。 在程序上,指定管辖需要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而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法院直接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不需要上级法院的介入。 总的来说,了解申请指定管辖的事由以及它与移送管辖的区别,能让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更好地理解管辖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管辖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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