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有哪些?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首先,对于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它能从根本上改变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如果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通过伪造手段得来的,那么基于此作出的判决、裁定必然是错误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质证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环节,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当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关键证据并依法申请法院调查时,法院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包括适用的法律条文错误,或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组织的合法性和审判人员的公正性是保证审判结果公正的重要前提。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辩论权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如果这一权利被剥夺,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传票传唤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程序,未经传票传唤就缺席判决,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的判决、裁定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如果出现遗漏或者超出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如果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那么原判决、裁定的基础就发生了动摇,有必要进行再审。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必然会导致判决、裁定的不公正,应当再审。 其次,对于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自愿原则是调解的基本原则,如果调解过程中存在强迫、欺诈等情形,那么调解书就不具有合法性。调解协议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也可以申请再审。 总之,当事人申请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才能启动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