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肇事检察院不起诉的原因有哪些?

我前段时间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阶段。我心里特别忐忑,不知道会不会被起诉。我想了解一下,交通肇事的情况下,检察院不起诉的原因都有哪些呢?能不能给我详细说说,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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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
  • #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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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检察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种常见原因。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交通肇事案件里,如果情节极其轻微,比如只是轻微的刮擦,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危害不大,那么就可能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交通肇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犯罪情节本身也比较轻微,检察院综合考量后可能会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肇事后立即停车,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又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适用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交通肇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比如关键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据存在疑问,或者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过错等,检察院就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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