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申请回避的案由有哪些?


在法律程序中,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然而,并非所有的回避申请都会被批准,存在一些驳回申请回避的案由。 首先,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是常见的驳回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法院通常会驳回申请。 其次,申请回避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也可能导致驳回。以民事诉讼为例,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提出回避申请,且没有正当理由说明为何之前未发现回避事由,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另外,证据不足也是驳回申请回避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事人申请回避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声称审判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就需要提供能证明这种亲属关系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只是凭空猜测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法院会认为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从而驳回申请。 最后,申请回避的对象不符合要求也会导致申请被驳回。回避制度所适用的人员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如果当事人申请的对象不属于这些适用范围,法院会驳回申请。例如,当事人申请对方当事人的普通朋友回避,而该朋友并非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定人员,这种申请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总之,驳回申请回避通常是由于申请的理由、时间、证据以及对象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回避时,应当准确了解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并在合适的时间提出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