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些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这是许多面临离婚的夫妻所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书的概念。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所附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只有在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书才会生效。 对于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以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只有符合要求的才会予以登记离婚。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的离婚协议书,通常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它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是双方最终达成的关于离婚相关事项的一致意见。 第二,如果多份离婚协议书都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一般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这是因为,后签订的协议往往反映了双方最新的意愿和协商结果。在法律上,当事人可以通过新的协议对之前的协议进行变更和补充。就像在其他合同关系中一样,当出现多份合同且内容不一致时,通常以最后签订的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夫妻双方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后来又签订了一份新的协议,将房产的归属进行了重新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份协议都未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就以后一份协议为准。 第三,还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某份离婚协议书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那么该部分内容是无效的。比如,协议中约定限制一方再婚的条款,这明显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婚姻自由的原则,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即使这份协议是最后签订的,无效的条款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如果多份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财产分割等重要内容存在冲突,且无法通过上述原则确定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协议签订的背景、双方的真实意愿、公平原则等,来确定哪份协议更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多份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力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当谨慎对待,确保协议内容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如果对协议的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