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对夫妻共同财产又是如何确定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事实婚姻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法律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 对于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财产分割时,通常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而对于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总之,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都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和处理。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