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通则》对合伙财产法律性质的认定是怎样的?

我和朋友一起合伙开了家小店,我们投入的资金和后续赚的钱都算合伙财产。我想知道按照《民法通则》,这些合伙财产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性质,是大家共同所有,还是有其他说法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以后在财产方面出纠纷,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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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财产
  • #民法通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中有着重要地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已废止,但它对于合伙财产法律性质的规定在过去有重要意义。 首先解释一下合伙财产。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所积累的财产总和,它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 根据原《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一条文把合伙财产分成了两部分进行性质认定。 对于合伙人投入的财产,《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只是强调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这意味着合伙人投入财产后,虽然失去了对财产的单独控制权,但并不一定就丧失了所有权。比如,合伙人以自己的设备出资,他可能依然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只是在合伙经营中要按照统一的安排来使用这台设备。 而对于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归合伙人共有。这里的“共有”是指合伙人对这部分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每个合伙人都不能单独对这部分财产主张完全的处分权。只有在合伙终止或者符合法定条件时,合伙人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例如,合伙经营盈利后购买的新设备,就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当需要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处分时,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虽然《民法通则》已不再有效,但这些规定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在《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依然有一定的延续和发展,在处理合伙财产相关问题时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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