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怎样认定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的认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比如,甲和乙在争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并进行诉讼,而丙认为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是自己的,那么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讼,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如果甲公司胜诉,乙公司可能会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丙公司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符合条件,也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时,还需要满足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这一条件。也就是说,第三人未能参加原诉讼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比如,第三人不知道诉讼的存在,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等情况。此外,第三人还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且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总之,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