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幅度规定是多少年?
我因某些情况涉及到减刑问题,不太清楚法律对于减刑幅度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最多能减多少年,不同的刑罚在减刑幅度上有什么差异,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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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幅度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时,可减少的刑期范围。 首先,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那么无论怎么减刑,他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5年。在具体的减刑幅度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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