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 - 自然’环境系统视角如何再审视环境权?
我想了解在‘人类 - 自然’这样的环境系统视角下,环境权应该怎么去重新认识。我不太清楚从这个特定视角出发,环境权的定义、范围、意义等方面会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看看和常规理解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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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它是法律赋予主体在适宜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在传统的认知里,环境权多从人类自身的利益出发,强调人类对环境的利用和保护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而以“人类 - 自然”环境系统为视角来再审视环境权,具有更深远的意义。这个视角将人类和自然视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整体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环境权不仅仅是人类为了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还包含了对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可持续性的考量。 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环境整体保护的理念,与“人类 - 自然”环境系统视角相契合。 从定义上看,基于“人类 - 自然”环境系统视角的环境权,要求人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的承载能力和自然要素的权利。例如,河流、森林等自然要素也有其自身的生态功能和价值,人类的活动不能过度破坏它们的生态平衡。 在范围方面,这种视角下的环境权范围更广。它不仅包括传统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与人类生存直接相关的权利,还涵盖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稳定和生物多样性的权利。比如,保护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实际上就是保障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这也是环境权的一部分。 从意义上来说,以“人类 - 自然”环境系统视角审视环境权,有助于引导人类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它促使我们认识到人类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人类的发展不能以牺牲自然为代价。只有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这种视角也为环境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更全面的指导,使得法律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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